证监会近日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不能跨区经营。
据介绍,《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总体思路,《办法》明确界定了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有利于完善监管协同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
如何评价区域性股权市场不能跨区经营?同时可以与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建立合作机制?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目的是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股权市场的区别,限制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边界,同时,又没有封死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股权市场合作的窗口,预计不久的将来,区域性股权市场优质挂牌企业,有望转板到全国性股权市场(新三板),进而从全国性股权市场转板到交易所市场。未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区域性、私募性、低门槛等特征将更加明显。
文件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705/t20170505_3162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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