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多举措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监管层多举措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作为对投资者的回报,上市公司在现金分红方面是慷慨大方还是一毛不拔,长期以来都是各方关注的一个话题。市场人士表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综观我国资本市场成立20多年来的情况,监管层立足资本市场实情,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出发,多措并举引导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机制,强化回报意识,包括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健全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并予以充分披露;督促公司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规范现金分红行为,强化其现金分红承诺与执行的一致性。

比如2004年年初发布的“国九条”明确提出,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同年12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2006年5月份出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从此,拟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分红比例开始有了限制性的规定。

2008年10月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门槛;同一天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取消回购现金分红强制性限制。

2012年5月份,证监会就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下发通知,其中提出“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2013年11月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从“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等三个方面,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工作。

2015年8月份,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文,要求上市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鼓励上市公司增加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占比。鼓励具备分红条件的公司实施中期分红,增加分红频率,使投资者获得更及时的回报。

市场人士表示,现金分红作为投资者回报的重要方式,在成熟市场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综观各国实践,成熟市场大多实施公司自治型分红政策,而新兴市场,不同程度采用过强制性分红政策。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因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仍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成长性企业分红水平总体高于成熟企业、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对上市公司而言,随着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也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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