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落地 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落地 重点整治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

  整治工作职责分工也得以明确。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分为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阶段。

  据介绍,前期各省级人民政府部署开展了摸底排查工作,初步掌握了本地区互联网股权融资基本情况和平台运营公司总体情况。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与省级人民政府沟通协作,认真做好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同时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设意见。

  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双创”

  股权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从这个角度说,其必须依法接受监管。

  业内人士指出,《方案》有助于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方案》建立和完善了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良好环境,切实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从目标来看,专项整治工作将通过全覆盖的集中排查,全面掌握互联网股权融资现状。对排查中发现并确认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对有关机构和个人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整治工作还将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及互联网股权融资的非法金融活动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机构和人员,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明确八大整治重点、六大严禁行为

  《方案》明确了八个方面的整治重点:一是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方案》同时明确界限,指出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

  三是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五是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六是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方案》规定,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整改、有效控制风险、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拒不配合整改、提供虚假情况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着眼建立长效机制 弥补立法空白

  《方案》指出,证监会是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成立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制定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设意见。

  同时,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将按照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四个步骤,稳步推进。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即摸底排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方案》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边整治、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总体思路,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着力解决目前互联网股权融资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章立制,弥补立法空白。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结合其业务特点和规范引导的客观要求,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指导意见,划清监管边界,明确政策底线。对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发布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启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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