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3日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办法》面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根据协会发布的数据,截至4月底,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资管规模合计21.07万亿元。

资管政策研究机构PE研究院分析指出,《办法》面向对象不含一般私募管理人,目前在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管理人的私募产品备案有专门的业务文件予以指引。

《办法》指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报协会备案,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办法》还明确下述情况下,资管产品应当属于一层嵌套:“对于无正当事由将资管产品或其收受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以资产支持证券形式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应当视为一层嵌套。对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存在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应当视为一层嵌套。”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覃丹表示,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重点打击相关机构企图逃避监管、打“擦边球”的行为。

覃丹认为,该《办法》是加强金融监管、促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落实资管新规的一项重大举措。此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设立的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已经统一到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之前并未统一业务备案规则,这些机构也并非都是基金业协会的会员。《办法》出台后,证券期货私募资管计划产品备案被纳入统一监管,而且明确了产品备案、信息披露等具体细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实践性。此外,协会还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列支、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安排、临时开放期、组合投资、资产托管等方面的重点核查要求,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免责声明:本文由入驻邦投条平台的作者撰写,除邦投条官方账号外,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邦投条立场,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请联系原作者申请授权。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若有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您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请提交相关链接至邮箱:banquan@rongebang.com,我们将及时予以处理。阅读更多有价值的内容,欢迎下载 邦投条APP

分享到:

参与评论

回复: X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登录 后参与评论
提交评论

相关投条号

四川钢结构网是四川钢结构行业的互联网平台;
大庆市格瑞设备清洗有限公司官方头条号
甘肃旅游网由创始人李福创立的甘肃旅游服务平台
中国建筑劳务云商由李福创立的劳务行业平台
梦客科技提供最前沿的便携式电动滑板车最新资讯及欧美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