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融宝近30亿逾期的背后:“中技系”身影隐现

付融宝近30亿逾期的背后:“中技系”身影隐现

日前,网贷平台付融宝发布关于对“请求不立案”进行投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一些出借人失去了耐心,不愿再谅解和宽容”,以及“应部分出借人的要求”,平台发起“关于对‘请求不立案’进行投票”,采取微信公众号投票方式进行票决。

付融宝债委会公开表示,付融宝截至2018年11月16日有接近30亿元逾期未兑付。

而上面提及的通知罗列“平台如果被立案”的影响有,核心企业重组必受重创,将彻底失去还钱的来源,个人贷项目再受株连,催收还款势必更加艰难;立案后所有催回的款项都会被冻结到指定专户,程序走完需要几年时间;越资深的出借人损失越大;个人贷和企业贷不可能分离等。

《中国经营报》记者就平台目前情况等问题向付融宝发去采访函进行核实,截至发稿,付融宝方面尚未作出回应。

“中技系”抱团

天眼查显示,付融宝是由江苏宝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宝贝金融”)创立运营,宝贝金融成立于2009年。根据其官网介绍,付融宝为风投系战略投资平台,于2013年11月正式上线,实缴注册资本1.1亿元。

根据付融宝官网介绍,其为知名风投系战略投资平台,获得“中技控股” (现名为*ST富控,600634.SH)、软银(中国)及浙商基金北京)战略入股。

而记者在梳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抛开“知名风投系”的标签,“中技系”身影环绕是该平台的另一“特征”。

工商资料显示,江苏宝贝金融的股东为江苏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地”)、梁振邦、浙商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基金(北京)”)、南京软银易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软银易钢”)、上海金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邺”),依次分别占股40%、40%、12%、5%、3%。同时,梁振邦也是江苏中地实际控制人,持股达到53%。记者注意到,上海金邺曾用名为上海中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更名为上海金邺实业有限公司,同年11月23日,上海金邺被玄德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德资本”)全资收购,自此与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中技投资)脱离股权关系

但即便脱离了股权关系,付融宝与“中技系”的关联却未就此“斩断”,联系在付融宝第三大股东浙商基金(北京)的“穿插”中显得更为紧密。

2018年6月15日浙商基金(北京)从玄德资本手中全资收购了上海金邺,至此在半年时间里,上海金邺两次易主完成。

根据天眼查显示,浙商基金(北京)共有4起对外投资,分别为上海摇钱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摇钱树”)、金扉(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扉金融”)、上海金邺、江苏宝贝金融。

资料显示,上海摇钱树曾为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公司,于2017年5月股东变更为仅剩浙商基金(北京),上海摇钱树现任监事徐柳菁曾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与摇钱树相似,金扉金融身后也有“中技系”的身影。

根据工商信息,浙商基金(北京)现任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占股80%)为梁炯民。但值得注意的是梁炯民的法定代表人与第一大股东地位是于今年1月31日从现任付融宝CEO梁玉国手中“接来的”,与上述情况类似的是6月5日梁炯民再一次从梁玉国手中接过“业务”,开始金扉金融法定代表人一职。从金扉金融的工商信息变更记录中可以看到,同日作出变更的还有投资人变更,由浙商基金(北京)、苏州正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正悦”)、梁玉国变为浙商基金(北京)一家。而2017年5月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颜静刚正是以集团名义通过收购苏州正悦100%股权来实现对*ST尤夫(002427.SZ)的控制。

记者向浙商基金(北京)工商联系电话致电询问其与“中技系”关联时,对方仅表示“不清楚情况,我只是做账的”。随后立即挂断了电话。

事实上,两者关系远不止于上述。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梁玉国还曾经担任江西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技”)、蚌埠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中技”)法定代表人,目前上述两家公司已经注销。而Wind显示,江西中技、蚌埠中技的疑似实际控制人均为颜静刚。颜静刚曾任三家上市公司宏达矿业(600532.SH)、*ST尤夫以及上述提到的*ST富控的实际控制人,其实际控制权均通过重组获得。在此之前,他曾带领中技股份于2011年2012年两次冲刺IPO未果。

根据中技股份招股说明书及后来的各次重组权益报告书披露内容,颜静刚生于1978年12月27日,浙江台州人。记者此前实地了解,这里民间从商氛围浓厚,多以亲戚带亲戚的方式抱团打拼。颜静刚之妻梁秀红就曾入主宏达矿业,获得该公司15%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帮助颜静刚拿下第二家上市公司。与此同时,外界对其4年时间“买下”3家上市公司的收购资金来源也是质疑不断。

同时,记者还发现与“中技系”“断绝”关系的上海金邺与付融宝企业借款标的担保方之一海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窑资管”)也存在关联关系,前者为玄德资本全资子公司,后者则为玄德资本控股(香港)公司孙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海窑资管为平潭玄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玄德”)全资子公司,而玄德资本全资子公司中山玄德科技有限公司正是平潭玄德仅有两名股东中其中之一。换言之,玄德资本孙公司海窑资管在今年上半年担任付融宝借贷合同担保方的同时,付融宝股东上海金邺在(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6月15日)这段时间里也一直为玄德资本全资子公司。

融资“不了了之”

除了“中技系”与付融宝关联颇为密切之外,付融宝在逾期之前还曾有一笔8亿元融资“意外告吹”。

2018年7月,付融宝接连发布了B轮融资泡汤与借款项目逾期消息,确认了有“集中出现到期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形”存在。而这距离付融宝宣布获得8亿元B轮融资只有十几天。

根据付融宝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付融宝累计借贷金额161.87亿元,累计借贷笔数227万笔,借贷余额33亿多元。在2016年付融宝上线银行存管,存管银行为恒丰银行,2017年4月,付融宝成功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单位。

今年7月5日媒体报道付融宝获B轮来自万家乐控股股东战略投资8亿元的融资,且已签署框架协议。此轮融资所引进的融资方背景实力雄厚,主营输配电设备和供应链管理服务。

7月11日,万家乐(000533.SZ)发布澄清公告,表示就上述报道内容向控股股东广州蕙富博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蕙富博衍”)、第二大股东西藏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业达”)以及关联方弘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控股”)进行了询证。蕙富博衍称截至2018年7月6日,未与付融宝签署框架协议,西藏信业达称,从未与付融宝有任何接触与联系,弘信控股称,截至2018年7月9日,未与付融宝签署框架协议。

同日,付融宝发布《关于付融宝B轮融资有关情况的公告》称,7月初已与万家乐董事长个人的控股公司签署了融资框架协议,由于融资细节未达成一致,双方已于7月9日友好协商后中止合作。同时付融宝在公告中表示,总融资规模不变,7月14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详情。而后7月14日,付融宝公告取消了发布会。

随后不久,付融宝承认平台有逾期情况,社会的目光都聚焦到了兑付逾期问题,融资一事也未再有新消息。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记者获悉,上述所指万家乐董事长陈环目前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缺席了万家乐多场董事会会议。12月19日晚间,万家乐公告称,12月18日,公安机关明确告知,万家乐董事长陈环已经被逮捕。

发起“不立案投票”

在逾期已经将近半年后,付融宝日前发布了《关于对“请求不立案”进行投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平台如果被立案,立案之日后所有催回的款项都会冻结到指定专户,直到所有的法律程序都走完流程才能分配,时间肯定是几年后。平台如果被立案,出借人参与分配的计算基数,并非在投金额,而是按照‘累计充值-累计提现’来扣除历史收益,金额肯定是越资深的出借人损失越大。平台如果被立案,个人贷和企业贷不可能分离。不堪想象,无限悲凉。”同时表示,“有部分出借人失去耐心,不愿再谅解和宽容。”故而“应部分出借人的要求,平台发起关于对‘请求不立案’进行投票”。截至发稿,记者看到该通知已经被删除。

根据通知内容,付融宝坚持如果平台被立案,对于催收回款更加艰难,后果“不堪想象”,对投资人“百害无一利”。

记者注意到,有投资人认为投票表决没有任何第三方机构参与见证,投票工具“麦克”只是一个信息收集工具,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让计票结果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进行,况且不是按少数人而是出借权重来计票,少数几个拥有超高出借额的出借人就能掌控全局,这样的投票弃权也罢。

对此,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是否进行刑事立案,首先要看平台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平台操作合规,仅仅是因为资金无法回收,并不能因此认为平台构成刑事犯罪。其次,在平台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前提下,是否进行刑事立案,也并非是由投资人来决定,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来认定。当然,如果投资人均不想报案,那么公安机关可能会在短时间内无法知晓此事,从而不能及时处理。再次,关于刑事立案对于投资人的利弊,刑事立案固然会有平台所说的“处理时间长”“回款艰难”的状况,这是由司法程序的现状决定的,但是,同时也存在着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资产继续流失、主要负责人逃脱法律责任的情况。

即便付融宝把“选择权”交给投资人,愿与不愿立案似乎已经不是平台与出借人可以左右,但监管已经开始注意到了宝贝金融公司涉嫌经济犯罪一事。

根据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的一份12月份发布的《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被告江苏宝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贝金融公司”)、海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窑公司”)、江苏中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梁振邦、浙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南京软银易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软银公司”)、上海金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邺公司”)。诉讼请求中写到“海窑公司承诺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地公司、梁振邦、基金公司、软银公司、金邺公司作为被告宝贝金融公司的股东及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应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本案中,因被告宝贝金融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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