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酬金,现金税后款。”
“乙方指定化妆师,一月税后8万,甲方支付,化妆师只为乙方服务。”
“因有代言在身,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修改个人形象的要求。”
“在组期间3天不拍戏,甲方应提供乙方来回北京的头等舱机票。”
“乙方用餐标准,每天1500;化妆/梳妆费3万一次,服装费1万一次。”
“乙方拍戏期间因病不能工作,收取的服务费概不退还。”
5月28日,崔永元微博晒出一组拍戏合同,里面关于乙方的诸多条款,令人咋舌。而合同上写明的“范冰冰”三个字立马成为全网焦点。29日,崔永元继续发布消息,称“一个人演一出戏,签了2份大小合同,一份1000万,一份5000万,而演员只需要在片场4天。”
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不少媒体以此炮制出了“范冰冰4天拿走6000万片酬”的新闻,范冰冰工作室随后发表澄清声明,但并未否认“大小合同”的存在。
通过多方采访,小娱发现,明星由于收入来源较为复杂,由其衍生出的避税、逃税渠道更是五花八门,如明星片酬只拿“税后”,缴税成本嫁接给企业;成立工作室,走个体户纳税通道,可以将税率降低10%;签订“大小合同”,实际上是违法逃税。
而崔永元提到的“5000万”小合同,则可能涉嫌逃税2300多万,按照我国刑法对逃税罪相关界定,签订这份合同的明星以及甲方,很有可能要坐牢。
此外,还有一位金融从业者告诉娱乐资本论(ID:yulezibenlun),签“大小合同”逃税只是低级的,明星更高级是玩法是“股权杠杆”,去二级市场“割韭菜”。崔永元“撕”范冰冰,只是揭开了明星收入畸高的冰山一角。
“5000万”小合同逃税2300万,明星片酬成逃税重灾区
根据崔永元贴出来的“税后1000万”与“大小合同”说法,范冰冰即在2015年8月20日之前,与某个甲方签订一项“拍戏”合约,共收取了6000万的片酬。范冰冰工作室的回应,首先是斥责崔永元破坏了行业规则,之后声明“范冰冰拍摄4天片酬6千万”的新闻为谣言,却并未否认6000万“大小合同”的存在。
“大小合同在行业里很普遍,明星逃税这块大家都习惯了,睁一只闭一只眼。”一位专攻娱乐产业的律师CC透露,崔永元捅破了明星逃税的“窗户纸”,很多业内人都认为他疯了。
CC对娱乐资本论表示,明星税务这里,分为合理避税和违法逃税两项。崔永元爆出的“1000万税后合同”,是大合同,属于明星方的合理避税,将纳税成本转移到了甲方身上;而另一份“5000万合同”则是数额更大的小合同,不对外公布,专为逃税而用。
熟知税法的律师苏苏士告诉小娱,明星的手来源主要有4块,包括签约公司取得的固定工资或股权激励、商业广告片酬、投资收入、个人工作室收入。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明星的工资薪金与普通人缴纳税款相同,适用于个人所得税课征;片酬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于劳务报酬课征;利息股息红利按偶然所得课征;工作室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课征。”苏苏表示。
根据不同的课征标准,小娱获知,以上4项税种,以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为3%-45%;其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40%;再次为个体工商户税率,为5%-35%;利息股息红利为20%。明星的收入较高,在累进税率中,一般适用的都是最高档,即45%的个税、40%的劳务税和35%的个体工商户税。
(征收部分为劳务所得的80%)
“明星片酬为避税、逃税的重灾区。”苏苏强调,“主要是方式是税后价、多阶段合同和大小合同,崔永元爆出的这个事,三项都占了。”
本次撕逼的“主角”正是片酬税。小娱算了一笔账,以这份1000万的税后合同为例,甲方实际分3次付款,分别为500万、300万、200万,每次产生的税费为234万、140万、93万,总计467万,即实际片酬为1467万元;此外,相较与一次性付款1000万产生的469万税费,此处合理避税约2万。
另一份5000万的隐藏合同,如一次性支付,实际对应的片酬总额为7352万元,应产生2352万的税费,也即合同当事人可能涉嫌逃税2352万,在应纳税额中占比32%。
根据我国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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