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设立辽宁等7大自贸区 总体方案已印发

国务院批准设立辽宁等7大自贸区 总体方案已印发

国务院印发《中国(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日前,国务院分别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统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指出,建立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深化金融开放创新,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方案》提出,自贸试验区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新模式和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要着力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推动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的贯彻实施。

  《总体方案》强调,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统筹谋划、加强协调,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要提高对办好自贸试验区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精心组织好总体方案实施工作,抓好改革措施的落实,有效防控各类风险。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7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创新思路、寻找规律、解决问题、积累经验;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好对比试验和互补试验;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试点经验系统集成,持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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