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股权众筹怎样会构成非法集资?

干货:股权众筹怎样会构成非法集资?


看到评论里很多人评论,只要跟股权众筹沾边的都说是:“非法集资” “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什么的” 那么,今天就主要跟大家吹吹这个股权众筹 碰触红线的点在那?

干货:股权众筹怎样会构成非法集资?

一、股权众筹构成的四要素

2015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要求之后,股权众筹告别野蛮生长阶段,进入明身份立监管的有迹可循生长阶段。抛开互联网金融普遍发展特性,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新生领域,自有其生长特性。

股权众筹有其最基础的四要素:平台、项目、投资人、筹资人。

相较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资人作为最基本要素起基础性作用,任何平台任何领域若然没有投资人参与其中,如同“无根之木无源之水”,终究不能波澜浪荡,只能是死在沙滩上。“投资人所能带来的资本,不仅限于其自身携带的运转资金,还有其所能带来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人脉背后的更大更多资本、当然还有那些他们源自实践下的宝贵经验和眼光,这些才真正是投资人所带来的资源!”

项目作为投资人、平台和筹资人其中的枢纽,维系着整个经济活动的运转。但并非所有项目都愿意让投资人参与投资,作为投资项目首先要具备长远发展的可能性,其次再是盈利获收的空间。一个优质项目除去基础的两个要点之外,还要满足用户痛点、让整个项目具备闪光点;同时项目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设计参与感,打造成粉丝经济。在项目发展中,寻求投资人,项目优质是要求,同时也对筹资人或者说创业者和他的团队也是有一定的要求。

干货:股权众筹怎样会构成非法集资?

时无英雄,遂使竖子成名!风云变幻的金融市场上,当然不会存在时无英雄的情况,也更不会有竖子成名的闹剧。浪花淘尽,往来多少竖子都成为沙滩上一片浪花,成为经济浪潮潮起潮落最好的见证。创业,并非看起来的那么风光,对企业运营、市场发展需求以及自己项目产品在市场的价值定位,团队的打造、心理承受能力、战略发展眼光等等都对创业者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大多数人看到的都是成功了的创业者是如何风光,却没看到其背后所承受的压力。创业者拿到投资人的资金之后,就相当承担起这部分资金的责任。

投资人想获利,项目要发展,筹资者需求投资资金,在市场经济下,都具备相当的风险,如何规避风险减少项目流产资金打水漂的几率?就需要寻找一个口碑良好的平台进行合作。在规避资金风险的同时对项目的真实可信有保证,也解决资金双方的信任问题。市面上众多诸如智锐创想股权众筹平台、京东众筹平台、大家投平台等等都是业内领跑集团,具备成熟的运营能力,有其独特的运营模式,都为业内人士所称赞。

创业者有一个好的项目,便可以选择一个平台,寻求合作的投资人;投资人拥有资金,也可以选择一个平台,寻求投资的项目。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也唯有如此,才有股权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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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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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成非法集资的条件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以及其他情况。

简而言之,股权众筹构成非法集资的主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向公众募集,二是向公众募集的人数超过200人。换言之,判定股权众筹是否为非法集资,可以看是否满足这两个条件,即互联网是不是向公众募集,人数有没有超过200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比较早,当时还没有互联网。那时想向公众募集的渠道有难度,股市是一个渠道。而现在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就是向公众发布,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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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的核心是利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打破传统金融业务中的固有利益门槛,降低消费者或投资者在金融业务中的使用成本,由于国内法律限制,股权众筹融资的合法性尚在讨论中。

国内著名股权众筹网站大家投的具体业务模式,是初创企业将需要融资项目发布在网站上,若能吸引足够数量的小额投资人并募得所需资金,投资人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成立有限合伙公司,再以该有限合伙公司法人身份入股项目发起公司,持有该公司出让的股份。自其上线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股权众筹在快速筹集到资金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首先,对于股权众筹而言,大多数股东都是企业的小股东。作为小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非常薄弱,甚至对公司的了解都很有限。一旦投了钱进去,收回需要一定的条件。所以对于向一般人的、向公众的股权投资,国家设置了比较严格的障碍。比如说,从股权众筹的角度来看,《证券法》规定,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人”的,必须经证监会核准。

其次,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边界比较模糊。根据国内规定,任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回报的行为,即可认定涉嫌非法融资。因此,一旦股权众筹为心怀不轨者利用,假借皮包公司以堂而皇之的名义筹集资金,很容易形成非法集资,给投资者带来利益损失。

再次,股权众筹的另一大障碍是诚信。虚拟网络背后的筹资企业信用如何,不得而知;筹集到位的资金如何监管,企业有了盈利之后如何分配,也都没有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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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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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何避开 股权众筹 对等于 非法集资?

众筹从概念逐渐变为实践,“股权众筹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已经不再是法律角度的焦点。股权众筹,既然是“众”筹,就说明股东数量非常多。不过,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一般有两种:

(1)委托持股,或者说是代持股。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

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中国国内法律已经认可了保护真实股东的合法利益,也就是即使股东名册里面没有出现众筹股东的名字,只要有协议证明真实股东是真实的出资人,其权益也是被保障的。

(2)持股平台持股。比如,先设立1个持股平台,50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后,持股平台把这笔款再投入众筹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众筹公司的股东。这样五十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里只体现为一个股东,即持股平台。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两者对于众筹股东来说都是有限责任的。

按照合伙企业法,通常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这样,众筹发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进而控制持股平台在众筹公司的股份,也就实际上控制了众筹股东的投资及股份。

今晚,就写到这里吧,抛出问题,把问题解决,还提出怎么样来避免,很完整的一个事件处理逻辑,希望能帮助到更多的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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