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超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保护

最高法:对超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保护

澎湃新闻记者 周炎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意见》落地的背景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7月14日至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在会议新闻稿中出现31次“风险”,28次“监管”。强监管之年,中央再次强调金融安全,强调稳中求进总基调,强调健全金融法制。

  最高法称,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具体工作举措,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就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制定出台了该《意见》。

  区别对待互联网金融

  对于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最高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互联网金融大案“e租宝”正在全国各地开审,北京、合肥、广州等地都进入公诉程序,其中,原实际控制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3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人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5人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6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在媒体访谈时透露,“‘e租宝’案非法集资金额达到了762亿余元,目前此案的主要嫌犯已经被公诉。”

  剑指高利贷

  在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上,《意见》要求,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那此处的利率上限是怎么界定的呢?

  根据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此时重提借贷利率,是因为互联网金融中出现了一个新的业务类型——“现金贷”,这种贷款以期限短、无抵押担保、利息高、较灵活为特点。之所以说利息高,是因为虽然十天半个月的短期拆借明面上的利息看起来不高,但是折算成年化利率就远远超过36%了。

  监管方面也关注到了现金贷业务,4月1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并首次提出做好“现金贷”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

  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意见》还规定,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成为贷款通道的问题,《意见》要求,对其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其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非法集资行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惩治非法集资行为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意见》要求,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持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参与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波及面广、行业和区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加强与职能机关、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提升处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非法集资整治情况如何呢?

  在4月25日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处非办)主任杨玉柱表示,2016年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但积压案件较多,化解处置压力大。此外,非法集资还出现了“下乡进村”等趋势,需进一步排查处置。

  否定交易所违规行为的法律效力

  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意见》规定,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此前6月30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64号,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互联网平台仍然与各类交易场所开展违法违规业务,存在较大隐患,要求于7月15日之前,停止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涉嫌突破政策红线的违法违规业务的增量,并妥善化解存量。目前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正在退出与地方金交所的违规合作。

  《意见》还提到了金融法庭的成立,人民法院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在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或者金融审判合议庭。建立与金融监管机构交流挂职、联合开展业务交流等金融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审判专题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高素质金融审判队伍,不断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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